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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俭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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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虚开可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件辩护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6-03-20
被告人蔡某等人的公司为他人提供劳务后,到三门县某运输公司,以支付税点的方式,让运输公司代开运输业发票。杨俭律师认为:首先该案属于单位犯罪,蔡某不是主要责任人员,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次,蔡某等人的行为是偷逃营业税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可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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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罪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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