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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前期利息计入本金的相关规定
来源:法律法规 作者:法律法规 时间:2016-1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
(三门县杨律师注:如果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该期间如何确定?是否可以起诉日或法院确定的清偿之日为准?)
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三门县杨律师注:也就是说,如果最初借款时约定的年利率就是24
%
的话,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算也就是没有实际意义了)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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