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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被确认无效后如何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04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12.4日发布的《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国家政策,宅基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享有、流转。但在实践中,违法流转大量存在,但纠纷一旦进入法院,认定转让行为无效毋庸置疑。转让被判无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对于无效合同损失赔偿的处理也是“各打五十大板”。但是对于近年来基层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涉及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纠纷案件,如果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不仅让失信的行为人堂而皇之地获取法外利益,也不利于在社会上弘扬 “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被告在双方转让行为历经十余载,涉案楼基地升值并存有巨大利益后,才以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从道义、情感角度而言,属于典型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判决结果:涉案楼基地所占土地性质系集体所有土地。张守忠将该楼基地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邹克友,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邹克友不能取得涉案楼基地的使用权。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张守忠应向邹克友返还购买楼基地款56900元,同时,张守忠还需以转让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张守忠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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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中国法院网,[
三门县杨俭律师网
]摘要转载并略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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