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7日发布的《蒙某争申请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裁判要旨:有罪供述与故意作虚伪供述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等方面的重要区别,不能把曾经作过有罪供述一概认定为故意作虚伪供述,只有查明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出于故意,并作出了与客观真相相反的供述,才能依法认定为故意作虚伪供述。在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主张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情形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判决结果: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蒙某人身自由赔偿金55992.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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