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已就工程款结算数额达成协议的,无须再鉴定
——实际施工人与违法转包方已就工程款进行清算,如无法定可撤销或无效情形,一方申请工程款鉴定的,不予支持。
标签:工程款|鉴定|清算协议
案情简介:2009年,指挥部与建设公司签订公路建设施工合同。2011年,建设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合同,将标段工程分包,随后劳务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薛某。2012年,在指挥部、建设公司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人员参与下,薛某与劳务公司签订清算退场协议。2013年,薛某以协议工程款仅有9300万余元,而实际工程量应高达1.4亿余元为由,诉请撤销清算退场协议,建设公司、指挥部等支付欠付工程款,并提出鉴定申请。
法院认为:①案涉工程由指挥部发包给建设公司,建设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劳务公司将涉案工程又转包给薛某,薛某为涉案工程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从本案实际情况看,劳务公司对薛某履行了部分管理职责,双方还就工程款结算及工程质量等问题签订了退场清算协议,且薛某退场后,劳务公司仍继续履行其与建设公司所签合同,故应认定劳务公司与薛某之间存在转包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薛某依法享有诉权。②前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劳务公司与薛某之间转包合同虽无效,仍应参照双方之间约定来计算工程款。案涉退场清算协议不仅有双方当事人参与,还有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见证人。该协议系在政府相关部门主持下为彻底解决工程款问题与退场清算问题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薛某举证证明在该协议签订前双方发生过分歧和冲突,但并未举证证明在该协议签订时其受到胁迫。其同时主张工程款过低,显失公平,亦缺乏依据。故退场清算协议有效,判决驳回薛某诉请。
实务要点:实际施工人与违法转包方已就工程款结算达成清算协议,在无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胁迫、显失公平等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情况下,一方主张对工程款重新鉴定的,法院不应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88号“薛某等与某指挥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双方当事人已就工程款的结算数额达成协议无须鉴定——薛理杰、陈强与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交通运输局、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绵阳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王毓莹,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张进先,代理审判员王毓莹、司伟),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502/6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