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定结论》审查要点15问(实务)
编者按:《价格鉴定结论书》是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的一类证据,它决定着被告人罪与非罪、刑罚轻重。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和律师几乎无法对《价格鉴定结论书》进行有效审查、质证。我们认为,任何证据,都不应该是“铁板一块”!对证据精雕细琢,是我们的历史使命。
一
【问题】哪些涉案财物在估价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
【观点】奢侈品、金银珠宝、文物、字画、钟表等贵重物品应当做真伪鉴定
因大部分财物造假成本较高,假货较少,其真伪“显而易见”,故大部分涉案财物无需进行真伪、质量、技术检测。但是金银珠宝、文物、字画、艺术品、奢侈品、钟表、香烟等财物,存在赝品、假货可能性较大,在认定价格之前,应当进行真伪、质量、技术检测。
依据: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价格认证中心对委托估价的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送有关专业部门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后,根据其提供的有关依据,作出估价结论。
《钟表价格认定规则》第三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在价格认定协助书中明确涉案钟表的真伪。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八条第(3)项
被盗财物为字画、珠宝玉石、文物等需要进行质量、真伪等检测的,应结合办案机关提供的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第五条
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的品质及真伪,以委托方提供的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检验报告为准。委托方无法提供技术检验报告的,应当在委托书中对其品质及真伪予以明确。
判例1: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刑初字第577号
被告人李罗荣庭审中辩解其盗窃的浪琴手表价值太高的理由,经查,邓州市公安局委托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此表价格鉴定,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以委托方无法提供浪琴手表的具体型号、质量技术及真伪报告为由,不予受理,说明此表的真伪及价格无法确定,故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予以采纳。
判例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619号
经查,上海市钟表行业协会是钟表领域专业性的行业组织,对钟表真伪鉴定具有权威性。本案中,原审法院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推荐,委托上海市钟表行业协会对法兰克穆勒牌手表进行真伪鉴定,该协会指派蔡乙进行检验,后出具了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判断涉案的法兰克穆勒牌手表真伪的依据。
二
【问题】哪些涉案财物无须价格鉴定?
【观点】有明确价格证明、货币等可直接确认的,无须鉴定价格
已查明有标价标签或具有完整的财务账册,能够清晰证明涉案物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证言证词中能互相印证,且当事人对价格无异议,原则上不进行价格认定。
依据: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四条
对于扣押、追缴、没收的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不需要估价。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的涉嫌盗窃罪案件中无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第六条
侵权和伪劣商品已查明有标价或有实际销售价格的,原则上不进行价格认定。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七条第(1)项
被盗财物为人民币、外币、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或其价格办案机关可直接确认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不予受理。
三
【问题】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如何认定价格?
【观点】根据政府规定的幅度、利润确定价格
根据《价格法》第2、3条,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根据《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是指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故,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产品和服务,应根据政府规定的幅度、利润或管理办法确定价格。
依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
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判例: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刑初字第1748号
经查,永康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市场法所作的永价证鉴(2014)665号价格鉴定意见,鉴定主体、程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浙江省价格鉴定规程》第九条规定:“价格鉴定标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根据政府规定的幅度、利润或管理办法确定价格”;我国的香烟即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文件,所有卷烟品牌规格的零售指导价均不得超过1000元/200支,故对鉴定意见中的“和天下香烟2011年价格为1100元/条”部分,应当予以调整。
四
【问题】价格鉴定的方法有哪些?
【观点】市场、成本、收益、专家咨询
依据: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第十一条: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常用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专家咨询法等。根据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类别、状态、价格类型、可以采集的数据和信息资料情况、工作时限等因素,选择一种或几种价格认定方法。采用多种认定方法时,应综合考虑不同方法的测算思路和参数来源,分析每种方法对应结果的市场合理性,最终确定价格认定结论。
五
【问题】价格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六
【问题】《价格鉴定结论书》需要重点审查的部分?
【观点】重点审查测算说明、价格鉴定技术报告
当前价格鉴定文书对鉴定过程的表述非常笼统,甚至可以说是千篇一律,即每个作为成本法或市场法鉴定的不同物品的用词都几乎相同,同时既没有列出计算公式,也没有对被鉴定物品的重置成本、贬值因素、成新率等进行必要的说明,鉴定过程的格式化给人一种“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感觉。故司法人员、辩护人应重点审查《价格鉴定书》附件,包括《测算说明》和《价格鉴定技术报告》。
《测算说明》图样
《价格鉴定技术报告》图样
七
【问题】如何确定涉案财物的基准日、基准价?
【观点】区分财物流通环节:零售、批发、回收
涉案财物的价格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不同的价格认定基准日将产生不同的鉴定结果。价格认定基准日并非就是价格鉴定人员实际现场勘察鉴定、评定估算的日期,价格认定基准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勘估日期以外的其他日期。但价格认定基准日距离勘估日期愈远,涉案财物价值影响因素的变化程度可能性愈大,鉴定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就愈多,鉴定的难度也就愈大。因此,在满足鉴定目的的前提下,价格认定基准日应尽可能选择在勘估日期附近,以尽量减少评估中的判断和推测,而主要依靠鉴定人实地勘察和市场调查所掌握的第一手资料来确定财物价值。
涉案物价格鉴定的基准日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当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刑事案件中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基准日一般为涉嫌犯罪作案日(或案发日);一案中有不同作案日的,应根据不同作案日分别进行价格鉴定。贪污、贿赂案件返赃财物,按委托人要求确定价格鉴定基准日。价格鉴定基准价的确定,应当考虑物品是否进入销售环节,如没有,应该以进货价格认定数额;如进入销售环节,应当以标价作为基准进行鉴定。如存在打折情况,应以折后价计算犯罪数额;有实际成交价的,应以实际成交价为准。依据: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四条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类型、基准日、案发地、价格区域、真伪认定情况、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其中,农产品价格类型包括生长期、产品收购、储运、调拨、批发、零售等环节的价格;工业品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产成品、产品出厂、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批量)、零售、回收等环节的价格;艺术品价格类型一般指批发或零售等环节的价格。
判例: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上刑初字第478号
经清点被盗衣物共90件,是4月25日新到货品,上述衣物均没有参加打折活动,当时是按照标签上的价格出售,总价值为人民币37890元。
八
【问题】“天价财物”为何没有认定天价?
【观点】涉案财物真伪存疑
司法实践中,曾经发生过北京“天价葡萄案”、哈尔滨“天价太空豆角案”,四川“天价兰花案”,“天价”案件的争议焦点都集中在对赃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上。2003年,北京海淀区警方查获4名男子。该4名男子偷了47斤科研用葡萄。系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后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偷的葡萄估价为1.122万元。经检察机关两次退补侦查,最终按照普通葡萄的市场价值估算,仅为376元。本文认为,天价被否定,并不是价格认证中心估算程序、方法有误,主要是因为被鉴定物品的真伪未经依法鉴定,无法确认其具有“贵族血统”。基于“存疑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应当认定其为普通商品,故只能以普通葡萄鉴定其价格。
九
【问题】被告人能否要求价格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复核?
【观点】被告人可申请办案机关提起重新鉴定申请,是否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
依据:《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司法机关对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可向原价格鉴定单位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案件当事人对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要求复核裁定,由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
判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619号
经查,根据《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能够对鉴定结论提出复核裁定申请的是委托人即行政、司法机关,而不是案件当事人。本案中,上诉人邵智华对上海市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复核裁定有异议,要求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但是否准许应由委托鉴定的原审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因此,原审法院不准许邵智华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十
【问题】原鉴定机关能否参与重新鉴定?
【观点】可以,但是原鉴定人不可以参与重新鉴定。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判例: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523号
本案存在两份价格鉴定结论书,第一份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书认定被损物品价值人民币33,755.00元,第二份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认定被损物品价值人民币204,838.0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磊、吴树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依据是第二份价格鉴定结论书,但经审理查明,第二份价格鉴定结论书系被害人对第一份价格鉴定结论书不服提出重新鉴定所作出的结论,根据《司法程序鉴定程序通则》(注:系旧通则)第三十条之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员进行”。本案重新鉴定时,原鉴定人员参与重新鉴定,第二份鉴定结论违反法定程序,且本院向鉴定人下发出庭通知书,通知其出庭就鉴定意见说明情况,鉴定人没有出庭,第二份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十一
【问题】社会估价鉴定机构能否参与刑事价格认证?
【观点】可以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但是,随着司法鉴定向社会鉴定机构逐步放开,价格鉴定终将打破物价部门“独领风骚”的局面。
判例:凭祥市人民法院一审(2012)凭刑初字第65号
经广西正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注:该公司于2012年1月30日取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发的甲级综合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可在全国范围开展业务)鉴定,房内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为88654元,广西正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就本案出具了桂正价鉴字(2012)540616号价格鉴定意见。基于依法、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本院认为应采信桂正价鉴字(2012)540616号的价格鉴定意见,而对凭价鉴字(2012)68号价格鉴定意见及凭公鉴通字(2012)00060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则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凭价鉴字(2012)68号价格鉴定意见起诉涉案被损害财物价值为41778元的指控事实部分,不予支持。
十二
【问题】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价格如何认定?
【观点】按照标价或已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认定
虽然《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第八条: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的侵权商品,一般按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但是法院有不同认识,认为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判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刑终字第750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本院还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中有关“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的规定,说明:1、已销售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客观上存在着难以查清的情况;2、已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会存在一定幅度的波动;3、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可以用以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检察员关于因为侵权商品的价格浮动,销售数量不明,致使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判依据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完全依据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未销售的全部侵权商品的价格与事实及法律不符,应予纠正。
十三
【问题】价格认证中心能否对网络虚拟财产估价?
【观点】不可以
网络虚拟财产,如Q币、游戏点卡,是以电磁记录的方式存在于网络和游戏程序中。价格认证中心能否对虚拟财产估价,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资质的范围?二是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由国家发改委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明确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有权对行政区域内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进行认定与鉴定。一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属性上是一种新的财产类型、新的财产权利,既不是有形财产也不是无形财产。鉴于虚拟财产价格认定专业性较强,在法律尚未授权价格认证中心可对虚拟财产估价之前,本文认为价格认证中心无权对虚拟财产估价。
判例:2006年公报案例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动、何立康网络盗窃一审案》
在目前对Q币和游戏点卡的盗窃数额如何计算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起诉书没有按网上公认的Q币和游戏点卡销价计算,而是按照茂立公司购进时实际支付的价格认定盗窃数额,不仅有其合理性,而且也有充分的证据,应予认定。对本案被盗Q币和游戏点卡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财产数额,无需经权威机构作价格鉴定。
判例: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15)乌中刑初字第60号
网络虚拟财产毕竟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财产,由于其虚拟、无形的特性,处理时应与一般的财物有所区别,在量刑时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十四
【问题】鉴定时咨询专家与专家咨询法有无区别?
【观点】有区别
依据:《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十四条
被盗财物属性特殊、专业性强,难以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时,可采用专家咨询法。在运用市场法和成本法过程中咨询有关专家的,不属于专家咨询法。
十五
【问题】价格鉴定有哪些规则?
【观点】现有7个规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
1、《钟表价格认定规则》
2、《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
3、《林木价格认定规则》
4、《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
5、《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6、《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7、《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
作者:丁风 浙江靖霖(宁波)律师事务所(筹)
高文 浙江靖霖(宁波)律师事务所(筹)助理,原资深警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