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量刑意见 (法发[2010]36号)
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浙江省高院量刑意见 浙高法[2010]280号
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
(2)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4)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