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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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量刑意见(2012):
刑法第210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不满25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⑵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⑶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
⑵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⑶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