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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刑事辩护词
来源:杨俭律师网 作者:杨俭律师 时间:2016-04-03
一、被告人林XX在案发时刚刚年满16周岁,也就是刚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应当对被告人林XX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在庭审前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林XX归案后,不管是在侦查阶段还是今天的法庭调查,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刚才的庭审中也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林X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依照相关规定,也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XX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如对其适用缓刑应当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林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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