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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辩护词
来源:杨俭律师网 作者:杨俭律师 时间:2016-04-03
辩
护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厉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在开庭前已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并认真听取了刚才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厉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和定性均没有异议,现就其量刑情节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厉XX在归案后,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刚才的庭审也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法庭也因此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相关规定,可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厉XX已向公安机关上缴了本案全部犯罪所得,也说明其认罪悔罪态度是非常好的,因此,希望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三、本案所涉及的赃物价值虽然有共40多万元,但被告人厉XX获利却只有一万余元,而且,所有赃物在案发后均已返还给受害人,因此,本案所实际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还是相对较小的,因此,请求法庭能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厉XX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厉XX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而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如对其适用缓刑,应当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厉XX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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