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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刑事辩护词
来源:杨俭律师网 作者:杨俭律师 时间:2016-04-01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卢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卢XX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XX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性均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卢XX在本案中系从犯,辩护人现就被告人卢XX的量刑情节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
首先,被告人卢XX在本案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从本案的证据材料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卢XX系受其他被告人的雇佣,其身份只是一名普通的打工者,其所赚取的也只是每月1000元的微薄收入,事实上,被告人卢XX在本案所指控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以说是非常小的,比如起诉书指控其负责生产,而事实上,涉案作坊从事生产的总共只有严XX、刘XX两个工人,那么相应的需要管理的事务也是很少的,很难说被告人卢XX在其中起到多少协调管理作用,或者说为本案指控犯罪行为发挥了多大的作用,再比如负责招聘部分,被告人卢XX只是在被告人刘XX进厂的联系人,也无法认定其在其中就起到什么关键作用。而且,在被告人卢XX进入该生产作坊时,该作坊就已经存在1年多,从这一事实上也可以说明被告人卢XX在其中的作用是非常小,甚至是可有可无的。
2、起诉书认定被告人XX系从犯,辩护人认为这一认定是合情合理,也是符合本案客观情况的。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卢XX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甚至在涉案作坊里打工的时间都与被告人XX是相当的,被告人卢XX也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卢XX在本案中只起到辅助、次要的作用,属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卢XX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卢XX具有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卢XX归案后,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今天的法庭调查,始终都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照相关规定,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卢XX无犯罪前科,本案系初犯、偶犯。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也能酌情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卢XX在本案中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卢XX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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