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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拒不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来源:杨俭律师网 作者:杨俭律师 时间:2016-04-01
民事起诉状
原告:梅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海游镇
被告:杨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海游镇
被告:叶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海游镇
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原告梅XX和被告杨XX、叶XX于2006年8月30日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请求判令俩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三门县海游镇XXXXXXXX室房屋及附属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三房权证海游字第XXXXX号、三房权证海游字第XXXXXX号,土地证编号:经(2009)XXXX号)的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俩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8月30日,原告梅XX和被告杨XX、叶XX签订了一份《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俩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三门县海游镇XXXXXXXXXXXX室房屋及附属房(即现三门县海游镇XXXXXXXXXX室)转让给俩原告,房屋转让价款为439100元,俩原告在合同签订时支付225937元,余款由俩原告直接归还银行按揭贷款。被告在合同签订前已经归还的按揭贷款7700元,由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支付给被告。同时,合同约定在办理房屋转户手续时,被告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否则,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房屋转让款等共计人民币233637元。但在讼争房屋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后,原告却始终无法联系到俩被告,导致至今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原告认为,原告与俩被告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依约履行,但俩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其行为已显属违约,俩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原告损失的违约责任,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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