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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词
来源:杨俭律师网 作者:杨俭律师 时间:2016-04-01
一、被告人张XX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应当对被告人张XX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XX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其在刚才的庭审中也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照相关规定,也可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XX在庭审前已经主动赔偿了受害人也就是本案另一被告人林X的经济损失9000余元,也说明其认罪悔罪态度是非常好的,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四、本案在起因上,双方当事人都具有一定过错,而非是被告人张XX单方面的过错,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这一事实酌情予以考虑。
五、被告人张X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依照相关规定,也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XX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而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其认罪悔罪态度比较好,如对其适用缓刑应当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XX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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