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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盗窃罪辩护词
来源:杨俭律师网 作者:杨俭律师 时间:2016-04-01
一、被告人王XX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应当对被告人王XX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XX在归案初期虽然有推卸责任的意图,但在后来的审讯当中还是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至于其在监视居住期间脱离监管无法到案,也是因为其不懂法造成的,并非是有意逃避法律惩罚,这一点可以从其主动到三门来并以自己真实身份登记入住宾馆的事实可以看出来。而且,被告人在刚才的庭审过程中也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说明其认罪、悔罪态度还是比较好的,因此,希望法庭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三、本案全部赃物在被告人归案后都已经返还给了受害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相关规定,也可对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王XX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XX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而且盗窃数额相对较小,并已全部退还,为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XX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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