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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刑事辩护词
来源:杨俭律师网 作者:杨俭律师 时间:2016-04-01
辩护人现就被告人部分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
首先,就事实部分
1、起诉书指控的第8起事实中,被告人罗XX与其他被告人在首府广场工商银行门口盗得一辆蓝色嘉陵牌助力车后,被告人罗XX即将该车子开往琴江大桥,在罗XX走后,被告人齐XX与被告人何XX又盗得一辆助力车。辩护人认为,对于罗XX开车走后,被告人齐XX与被告人何XX继续盗窃车辆的行为与罗XX并不存在犯意的联络,被告人罗XX也未共同参与盗窃,因此后盗得的车子不应计入被告人罗XX的犯罪总额。
2、起诉书指控的第10起事实中,虽然四被告人来三门之前有过共同协商盗窃车辆,但这仅仅表明四被告人之间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有过共同的犯意。而事实上,四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即分为两组,翁XX、何XX的盗窃过程,并没有罗XX和齐XX的共同参与,而且,在事后,罗XX也并没有得到翁XX、何XX盗窃车辆的分赃,更说明在这次盗窃中,是两人一组的共同犯罪,而不是四人一起分工共同实施,因此,翁XX、何XX两人此次盗得的车辆也不能计入罗XX的犯罪总额。
扣除上述三辆车子的价值后,本案被告人罗XX的涉案价值应为19115元。
关于被告人罗XX的量刑情节问
1、被告人罗XX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而且其在刚才的庭审中也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依照相关规定,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罗XX所参与的最后一起盗窃事实中,涉案车辆已返还给车主,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此酌情予以考虑,对被告人罗XX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罗XX参与的盗窃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应为19115元。同时,被告人罗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为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罗XX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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