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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刑事辩护词
来源:杨俭律师网 作者:杨俭律师 时间:2016-04-01
辩护人现就被告人罗XX的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涉案赌博机系用一元银币进行赌博,参赌人员输赢一般也就几元十几元,而且赌博机只是放在被告人罗XX的小店内,参赌人员范围相对较小,因此,本案所造成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性相对于其他开设赌场的行为,明显较轻。因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罗XX予以从轻处罚。
二、本案系被告人金XX找到被告人罗XX提出在其店内放置赌博机并分成,而且赌博机也是被告人金XX提供并由其保管钥匙,因此被告人罗XX在本案中的地位是相对较小的,因此,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此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三、被告人罗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刚才的庭审中也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罗XX在实施本案犯罪行为之前,就因为疾病原因造成轻度智力障碍,虽经鉴定仍需要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但也说明其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的认识可能还是存在局限的,因此,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五、被告人罗XX系初犯,平时一向遵纪守法,社会表现良好,因此,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罗XX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罗XX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而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如对其适用缓刑应当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罗XX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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