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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刑事上诉状
来源:杨俭律师网 作者:杨俭律师 时间:2016-03-31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李XX,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上诉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不服三门县人民法院(2013)台三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2013)台三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对贩卖毒品罪部分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1、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的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若被告人购买毒品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自己吸食,显然不够贩卖毒品罪。本案证人梅XX在证言里陈述,上诉人为其购买过5次,其中有4次是一起吸食的。郑XX也称上诉人为其购买3次,有2次是一起吸食。该些证人证言说明上诉人是不具有通过销售毒品牟利的主管目的的,上诉人购买毒品的目的和前提,是因为自己也能共同参与吸食,但一审判决却忽视了该关键事实,导致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一审判决据以认定上诉人具有贩卖毒品牟利事实的证据主要就是证人梅XX、郑XX的证言,但证人梅XX在回答侦查人员提问上诉人有无得到好处时的回答是“具体我不清楚”、“感觉”等,说明其相关证言完全是主观臆断,而没有事实依据,而证人郑XX的证言也是类似情况,相关证言均是主管推断,且用语模糊。因此,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上述两证人的相关证言不应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上诉人不具有通过贩卖毒品牟利的事实。
二、一审判决对容留他人吸毒罪部分量刑过重,应当予以改判。
上诉人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较少,参与的人数也较少,情节较轻,且上诉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忽视关键事实,且错误采纳不客观的证人证言,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而且量刑过重。为此,上诉人现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3)台三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依法予以改判。
上诉人: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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