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成功案例
法律实务
刑事辩护
民商法律
知识产权
理论研究
法律法规
学习笔记
联系方式
律师简介
杨俭 律师
执业证号码:13310200910221999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民商事诉讼代理:经济合同、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
非诉讼法律事务
联系方式
更多>>
手机: 166-0586-1180
传真: 0576-83325174
E-mail:yjlawyer@126.com
律所: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南山路105号6楼
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离婚起诉状(二)
来源:杨俭律师网 作者:杨俭律师 时间:2016-04-06
杨俭律师在本网站的【
律师文集
】板块发表了一篇《
起诉状怎么写——律师给原告当事人的建议
》,现在本板块发布几篇简单的民事起诉状,供参考。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XXX,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诉讼请求
一、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女儿XXX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左右相识相恋,并于 年 月 日未婚生育女儿XXX。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 月 日在三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左右,被告因与他人发生婚外情,致使原被告双方感情开始不合,被告还经常为一些琐事与原告争吵,并经常殴打原告。双方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
原、被告在2005年左右共同出资在三门县 购买了一间砖瓦结构二层楼房。因被告生意投资需要,夫妻共同向他人共借款2万元,至今未还。
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被告有婚外情且经常对原告施加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上一篇:
离婚起诉状-简易版
下一篇:
民事起诉状(民间借贷)
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成功案例
法律实务
律师文集
刑事辩护
民商法律
知识产权
理论研究
法律法规
学习笔记
律师相册
联系方式
律所: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南山路105号A幢6楼。 联系电话:166-0586-1180
浙ICP备16005637号-1
Copyright © 2016 浙江省
三门县律师
-杨俭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及资源来源于网络,其版权归属原网站及作者,本网站转载目的在于学习和研究,并且在转载时已尽量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如果不慎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管理员予以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