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成功案例
法律实务
刑事辩护
民商法律
知识产权
理论研究
法律法规
学习笔记
联系方式
律师简介
杨俭 律师
执业证号码:13310200910221999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民商事诉讼代理:经济合同、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
非诉讼法律事务
联系方式
更多>>
手机: 166-0586-1180
传真: 0576-83325174
E-mail:yjlawyer@126.com
律所: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南山路105号6楼
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民事起诉状(民间借贷)
来源:杨俭律师网 作者:杨俭律师 时间:2016-04-05
杨俭律师在本网站的【
律师文集
】板块发表了一篇《
起诉状怎么写——律师给原告当事人的建议
》,现在本板块发布几篇简单的民事起诉状,供参考。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XXX,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XXX,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9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起诉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5年 月 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 月 日离婚。2008年至2012年1月份期间,两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后来陆续归还了一部分,截止起诉时,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79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未予以归还。
原告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原告要求归还借款后,本应及时向原告清偿,但两被告故意拖欠至今,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上述借款均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上一篇:
离婚起诉状(二)
下一篇:
民事起诉状——民间借贷简易版
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成功案例
法律实务
律师文集
刑事辩护
民商法律
知识产权
理论研究
法律法规
学习笔记
律师相册
联系方式
律所: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南山路105号A幢6楼。 联系电话:166-0586-1180
浙ICP备16005637号-1
Copyright © 2016 浙江省
三门县律师
-杨俭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及资源来源于网络,其版权归属原网站及作者,本网站转载目的在于学习和研究,并且在转载时已尽量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如果不慎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管理员予以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