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成功案例
法律实务
刑事辩护
民商法律
知识产权
理论研究
法律法规
学习笔记
联系方式
律师简介
杨俭 律师
执业证号码:13310200910221999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民商事诉讼代理:经济合同、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
非诉讼法律事务
联系方式
更多>>
手机: 166-0586-1180
传真: 0576-83325174
E-mail:yjlawyer@126.com
律所: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南山路105号6楼
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民事起诉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杨俭律师网 作者:杨俭律师 时间:2016-04-12
民事起诉状
原告:浙江省三门县Y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H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计人民币 元,并按日1‰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偿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2、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三门县 被告公司内的1号车间、2号车间及综合楼的拍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 月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 的厂房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水电安装和室外附属工程,预计合同价款为 万元。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工程款按进度分别于每月10日前支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工程总造价的85%,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及经发包方和监理方确认工程资料齐全后二个月内付到工程审计总造价的95%,余下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付总造价的2%,三年后付总造价的2%,五年后付总造价的1%。若发包人不按时支付,每延误一天按当期支付款1‰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所有门窗、耐磨地坪、内外墙涂料由被告另行发包。合同同时还对工程款计价方法、工程验收等事项作了约定。
2009年 月 日,原被告双方就附属工程地上、下水池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进行施工,工程款计 元。2010年 月 日,双方以《施工联系单》确认在综合楼基础上另行增加一个设备小基础,造价为 元。另外,被告又将门窗、内外墙涂料工程以单列项目形式承包给原告施工。后被告又因资金周转困难及经营计划调整,口头通知原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室外附属工程、综合楼地上工程及后期水电安装项目进行甩项。2011年 月 日,整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经原告结算,该工程主体部分及前期水电工程的工程款为 元,门窗、内外墙涂料工程等单列项目工程款为 元,地上、下水池的工程款为 元,综合楼设备小基础的工程款为 元。被告支付了单列项目、地上下水池、综合楼设备小基础的三项工程款共计 元。依据合同约定,被告还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主体部分及前期水电工程的工程款的85%即 元,但被告只支付了 元,尚欠 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2012年 月 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工程结算书等工程资料。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但被告故意拖欠部分工程款至今,其行为已显属违约,同时,原告对所承建的被告所有的厂房及综合楼在工程款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上一篇:
民事起诉状——民间借贷简易版
下一篇:
民事起诉状-担保追偿权(复杂版)
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成功案例
法律实务
律师文集
刑事辩护
民商法律
知识产权
理论研究
法律法规
学习笔记
律师相册
联系方式
律所: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南山路105号A幢6楼。 联系电话:166-0586-1180
浙ICP备16005637号-1
Copyright © 2016 浙江省
三门县律师
-杨俭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及资源来源于网络,其版权归属原网站及作者,本网站转载目的在于学习和研究,并且在转载时已尽量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如果不慎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管理员予以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