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成功案例
法律实务
刑事辩护
民商法律
知识产权
理论研究
法律法规
学习笔记
联系方式
律师简介
杨俭 律师
执业证号码:13310200910221999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民商事诉讼代理:经济合同、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
非诉讼法律事务
联系方式
更多>>
手机: 166-0586-1180
传真: 0576-83325174
E-mail:yjlawyer@126.com
律所: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南山路105号6楼
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民事起诉状-担保追偿权(复杂版)
来源:杨俭律师网 作者:杨俭律师 时间:2016-04-12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三门县XX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H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润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AAA,
被告:BBB,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浙江H有限公司立即偿付原告代其清偿的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 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人民币 元为基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8月1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浙江H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实现债权费用计人民币26000元;
三、判令被告AAA、BBB对上述两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 月 日,被告浙江H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拟向浙江三门Y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银行”)借款 万元,为此,经被告H公司申请,原告与其签订了一份《贷款担保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H公司在Y银行的 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约定若原告为被告H公司垫付资金的,原告有权追偿垫付资金、损失及相关费用。同日,原告又与被告H公司及被告AAA、BBB共同签订了一份《反担保函》,约定由被告AAA、BBB为原告的上述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 万元本金、利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2014年 月 日,Y银行与原告及被告H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Y银行借款给H公司人民币 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 月 日起至2015年 月 日止,借款月利率为8.37‰。由原告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
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因被告H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Y银行于2015年 月 日从原告银行账户内扣划人民币 元用于归还H公司拖欠的贷款本息(其中本金 元、利息和罚息 元)。经原告催讨,被告H公司未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被告AAA、BBB也未履行反担保义务。原告为追偿该笔代偿款项及损失,支出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计人民币26000元。
原告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作为保证人代被告H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H公司追偿,被告H公司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并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被告AAA、BBB作为反担保人,应当对被告H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上一篇:
民事起诉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下一篇:
[三门县杨俭律师]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
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成功案例
法律实务
律师文集
刑事辩护
民商法律
知识产权
理论研究
法律法规
学习笔记
律师相册
联系方式
律所: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南山路105号A幢6楼。 联系电话:166-0586-1180
浙ICP备16005637号-1
Copyright © 2016 浙江省
三门县律师
-杨俭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及资源来源于网络,其版权归属原网站及作者,本网站转载目的在于学习和研究,并且在转载时已尽量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如果不慎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管理员予以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