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6-03-17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先后三次贩卖冰毒,数量共计17克,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杨俭律师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后,发现公诉机关拟证明其中15克毒品交易经过的,只有两名证人的证言,而且其中一名证人只是听另一名证人说毒品是向被告人购买的,而非其亲眼所见,并且,两人对于一些细节描述也是不尽相同。于是,杨俭律师提出,该两名证人的证言无法起到相互印证作用,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因此,这15克毒品交易事实的指控证据不足,不应予以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采纳了杨俭律师的辩护意见,仅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2克,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