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污染坏境罪案件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王某等人向溪流内排放有毒的工业废水,已构成污染坏境罪。
杨俭律师认为,被告人排放的工业废水,只有其中一部分是未经处理的有毒废物,其排放的是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的混合物,未经鉴定,不能直接认定为危险废物,某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不具客观性,该案指控被告人犯污染坏境罪的证据不足,应当认定无罪。
该案判决虽仍然认定各被告人构成污染坏境罪,但均免于刑事处罚。这一结果在当前的刑事诉讼环境下,仍然不失为一次成功的辩护。
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