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三门县某公司的代理律师起诉天台县某公司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6-03-17
买卖合同案件胜诉代理
俞某挂靠被告承包建设了三门县某工程,施工期间,俞某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并加盖了被告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但俞某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经多次催讨无果。
杨俭律师代理原告方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称合同上的公章系伪造的,其无需承担付款义务,并同时提供了其公司公章的样式,确实与合同上的公章存在显著区别。
原告提供了大量供货单、被告的委托书、承包合同等,以表见代理及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最终法院判决采纳了原告方的意见,判决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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