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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凤廷:介入因素下客观归责理论之借鉴
文章摘要:先行为发展进程中,介入了自然力、被害人行为、第三人行为等因素,如何确定因果关系和先行行为人的责任,一直是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节点和核心,也是困扰司法实务的难题。近年来,发源于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被介绍、引入,其崭新的视角和理论框架给研究者带来很大启发,一些学者逐步跳出因果关系研究中自然法则的束缚,目光投向规范的判断和责任的归咎,将因果关系判断分为“归因”与“归责”两个阶段,介入因素也就成了与“归责”紧密联系的问题。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是必然因果关系说与两分说(也称偶然因果关系说)。综合分析我国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可以看出,这种将哲学上事物间联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概念引入刑法研究的思路,一方面将两者间的固有矛盾带入刑法领域;另一方面用哲学上的概念也很难解决刑法领域中的复杂问题。此外,传统理论强调“客观归因,主观归责”,即主张有没有因果关系仅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能不能追责则由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来决定。因果关系范围过宽的完全可以靠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来剔除。且不说这种分析问题的层次是否有问题,仅将介入因素下错纵复杂因果关系的归责,完全交由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来决定就存在很大风险。
条件说是因果关系理论中强有力的学说,德国迄今判例、理论基本支持条件说。条件说的基本含义是,在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只要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种条件关系,就认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它也存在一定缺陷:一是绝对的将因果关系问题,分为中断或不中断两个方面,难以解决现实中复杂的问题。对许多边缘性案件,很难在中断与不中断之间划出明确界线。二是中断理论既承认存在条件关系,又说中断因果关系,难免自相矛盾。
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我国是比较有力的学说,在日本是通说,德国只有少数学者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根据我们的社会生活经验对事物作一般性的考察,如果一定的行为产生一定的结果通常是相当的,就认为存在因果关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1)相当因果关系说在讨论介入因素的第一步判断中,直接将某些行为抽象评价为实行行为,使之实质化,而缺乏判断实行行为的具体规则。由此可能造成将某些不重要行为“挑选”为实行行为或遗漏应选实行行为,使方法论本身出现问题。(2)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的主观说和折中说,因为要以人能否认识到结果发生为判断标准,包含一定主观因素,与因果关系的客观属性相背离。客观说以行为时客观存在的一切事实为基础进行判断,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能否认识,是保持了判断对象的客观性。但在限制因果关系的范围上,还是把一些问题推到了有责性判断的环节。比如受害人特异体质案件,按照客观说的标准,受害人患有潜在的危险疾病,在外界刺激下一般都会发生严重后果,此时,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关键性问题还是没有解决。(3)相当因果关系强调的是依据一般社会经验进行判断,但在具体案件中,相当性判断是事后由特定人所作出的,难免受到判断人阅历、文化背景、观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很难达到绝对统一的标准。尤其是对疑难案件处理上更容易出现分歧。(4)相当因果关系是基于经验的判断,但这种判断由于缺乏规范意义,往往会造成一些在经验上具有相当性的情况,在刑法上却难以得出合理的结论。
英美刑法上双层式因果关系理论是通说,即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分为两个层次: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包括造成结果发生的所有事实原因,类似于大陆法系条件说的使命。而法律因果关系关心的是在这些事实因果关系中哪些因果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可以依据它来追究行为人责任。
客观归责理论为我们提供一个研究因果关系和归责问题的崭新视角,对介入因素问题的解决,无论在方法论上还是在具体规则的运用上都具有重要意义和借鉴价值。对存在介入因素情况下因果关系问题的处理,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要明确归责和规范判断两个核心理念。明确对客观构成要件的判断,因果关系只是基础,重点是归责。明确对客观方面的评价,不仅是事实判断,更重要的是在规范保护目的指导下的价值和规范评价。这是解决介入因素下因果关系问题的最基本前提。其二,具体判断可分三个环节进行。先由条件说确定因果关系;在规范指引下运用相当性标准评价先行行为与最终结果联系的一般性,及介入因素情况的相当性,确定先行行为的可归责性;最后运用客观归责理论具体排除规则进行反向评价,以确定结果在客观方面可否归责于行为人。其三,注重提炼总结实践中介入因素的具体情形,尽量上升为经验化的判断标准,以便为具体案件的准确分析提供更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