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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亚刚:论期待可能性的若干理论问题
文章摘要:期待可能性,其基本含义是指,在行为人面临违法行为之际,是否尚有期待其为其他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无此可能性,则对行为人不能予以责任的非难而追究其责任。在期待可能性理论逐渐形成后,对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能处以刑罚,诸种观点都是一致的,但是,为什么不能处以刑罚的问题,日益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主要采纳的是责任阻却事由说。
无论从理论上或者实践角度讲,与违法性评价欠缺直接联系的是对责任性的评价不足。现实中,不仅存在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低于普通人的情况,而且也存在虽具有预见可能性或已经预见到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甚至对违法性有认识,但却因某种不能归责于行为人的具体原因没有预见或无法防止的情况,即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
由于具有期待可能性同样是以存在遵守义务的可能性为前提条件,如果行为时存在使行为人不可能遵守义务的情况,违反义务是不能成立的,责任应当被阻却;如果行为时存在部分使行为人不可能遵守义务的情况,则刑事责任应当减轻,这正是期待可能性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