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17日,张某得知金秀县忠良乡石鼓村麦某(小名:阿保)偷得蒙山县夏宜乡六海村莫某的飞鹰FY125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16元)后。便与麦某商量,由张某出面,将该摩托车以800元的赎金卖给失主莫某,多要的钱归张某。12月18日,张某在蒙山县新圩镇新圩街找到莫某,商定莫某以1400元赎回该车。当天,莫某报警,警察将在蒙山县西炮台公园与莫某交易的张某抓获。
二、分歧意见
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三、笔者评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本案,张某认识偷车贼“阿保”,“阿保”告诉其偷得一辆摩托车,叫他联系失主莫某,让失主莫某给点钱就将车还给他,办成事后给点好处共分。“阿保”自己说要800元钱,如果张某问莫某索要得更多一点钱的,就算是给张的报酬,后张某找到要失主莫某,提出给1400元还回摩托车。张某的主观犯意在明知偷的车是赃物后,为了自己得到利益,以变相手法代为销售,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构成要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在帮失主莫某“赎车”过程中,始终没有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的方法和言行,强索失主莫某的钱财,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