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就是自首的基本概念。结合其他相关规定及法学理论分析,自首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就属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的时间是在尚未归案之前,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此外,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同样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解释》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此外,针对交通肇事罪而言,没有逃逸,直接主动报案归案,是自首,逃逸后又归案,也属于自首,但从宽幅度有所区别。
二、如实供述罪行
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应当与客观犯罪事实基本相符。供述时的合理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也就是说,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但对案件事实的定性,存在不同理解,有不同看法,进行辩解,仍然属于如实供述。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4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