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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刑法规定及浙江省量刑意见
来源:杨俭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6-05-23
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组织卖淫及相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2014年10月14日)
地址:http://www.lawyer09.com/xs/237.html
节选:
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20人次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引诱、容留、介绍孕妇卖淫的;
5、引诱、容留、介绍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6、利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散发小广告等介绍卖淫的;
7、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0人次以上的;
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3人次以上,且其中1次具有前款第2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3、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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