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中院对“大头儿子”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认定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侵权,赔偿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6万余元。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由上海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制作完成,一经播出后风靡全国。
其中,动画片中的三个人物设计是由上海科影厂美术设计刘泽岱创作,卡通人物创立后刘泽岱并没有和央视签订相关合同来约定三个卡通人物形象的著作归属权。2012年,刘泽岱把这三个卡通形象的著作权转让给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
2015年2月,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央视动画告上法庭,他们认为这3个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为该公司所有,央视2013年翻拍的《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引用了这些形象,构成侵权,要求央视动画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60万元。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泽岱独立创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因双方没有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刘泽岱对三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通过受让获得作品除人身权以外的著作权,该转让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央视动画公司未经原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许可,在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以及相关的展览、宣传中,以改编的方式使用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据此获利的行为,侵犯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同时认为,《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获得广泛认知度、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如判决停止播放,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故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停止侵权行为的替代方式,故判令央视动画赔偿原告12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和央视动画均提起上诉。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认为,一审不判令央视动画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无法解决双方争议。央视动画则认为,刘泽岱创作的人物概念设计图不能作为独立作品进行保护;刘泽岱所进行的人物设计不能与动画形象的整体创作活动割裂开来,央视与刘泽岱存在委托创作关系,并口头约定著作权归央视,故刘泽岱无权单独主张著作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进行了审理。杭州中院认为,无论是动画片,还是木偶剧,均具有公共文化的属性,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使作品能够尽可能地被公之于众和得以利用,不停止上述作品的传播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公共利益的原则。同时,刘泽岱为该动画片创作了人物形象的草图,但该作品未进行单独发表,没有任何知名度的积累,而央视创作团队最终完成了动画角色造型的工作和整部动画片的创作,对该动画片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贡献应当得到充分考量。
杭州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当时的创作背景、本案实际情况、平衡原作者、后续作品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判令央视动画公司不停止侵权,但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责任替代方式并无不妥。
最终,杭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