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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互殴与防卫的界限
文章归纳:陈兴良教授通过几个案例分析了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别。1、基于事先产生的斗殴意图所实施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2、对不法侵害即时进行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为互殴。互殴必须以打斗双方事先存在斗殴意图为前提,如果双方事先不存在斗殴意图,则先动手的一方是不法侵害,后动手的一方具有防卫性。3、具有积极的加害意思的反击行为,应当认定为互殴,即,事先具有斗殴意图的反击行为,不是正当防卫。4、基于预期的侵害,事先准备工具并不能由此得出其具有斗殴故意而否定此后的行为具有防卫性的结论。
三门县杨俭律师的题外话:司法实践(大多数是故意伤害案件)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辩护似乎陷入了两个极端:一方面,辩护律师经常简单的以对方先动手为由为自己的当事人提出正当防卫辩护,导致该辩护意见在庭审中出现率极高但却又普遍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众多审判人员又普遍认为只要双方互有扭打行为即排除正当防卫,似乎正当防卫仅允许被动的抵挡对方的攻击,而不允许防卫者出现任何的攻击行为,从而导致正当防卫辩护的采纳率又是少之又少,甚至几乎不可见。陈兴良教授的本篇文章可以说是很好的分析了正当防卫的主客观要件,不管是律师还是法官,若能理解并应用,应当能为辩护及审判工作带来不少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