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事实的主张者不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杨俭律师网
作者:杨俭律师
时间:201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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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归纳:文章作者从一篇案例出发论述了一项举证分配规则,认为存在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反驳主张:一是抗辩,承担举证责任的反驳;二是否认,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反驳。二者的区别在于抗辩是从法律规范之间的相对性关系出发,针对这些要件事实所要证明的权利的形成、消灭和行使。而否认则针对相对方所要证明的要件事实的真实性,认为相对方主张的要件事实不真实。
三门县杨俭律师的题外话: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将主张分为“抗辩”与“否认”略显抽象,不如分为“积极事实主张”与“消极事实主张”更为简单可行,积极事实的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消极事实的主张无需承担举证责任。事实上,如果要求对消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从逻辑上也是讲不通的。但可惜还是有不少审判人员仍然如本文案例一审判决一样,僵硬的理解证据规则,错误的分配举证责任。笔者三门县律师就曾遇到过类似的案件,该案判决认为,定做加工合同的加工方应当对其主张定做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数量提供原材料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试问,加工方如何证明对方没有交付原材料?难道不应该由定做方证明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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