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文章:
熊永明:论刑法谦抑性与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契合
石聚航:刑法谦抑性是如何被搁浅的?
许文燕:刑法谦抑性视角下的组织卖淫罪
文章归纳:《论刑法谦抑性与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契合》一文从理论角度分析刑法谦抑性与其他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契合关系,也阐明了刑法谦抑性的基本要求内涵。《刑法谦抑性是如何被搁浅的?》一文作者认为我国的刑事法律,无论是立法环节还是司法环节,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漠视,从而导致“当代中国刑法规范的创设以及制度的运作,多呈现出偏向政治国家推进的基本格局和景象。由此引发的制度供给与公民预期之间的偏差日趋严重。”作者认为,刑法谦抑性必须成为为刑法立法和司法的行动约束,成为法治国家最基本的操守。《刑法谦抑性视角下的组织卖淫罪》一文以组织卖淫罪的刑责失衡角度重申刑法谦抑性的重要性。
三门县杨俭律师的题外话:笔者也一直都在思考刑法谦抑性问题,因为笔者在执业过程中见到过不少无论主观恶性还是现实危害性都极小,无需承担刑责的人被克以重刑;见到过司法部门为呼应政府行为,屡屡将司法活动运动化的现实;见到过某些地区的司法部门将民事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以致沦为某些部门或企业的私器。诸些事实无不是在忽视刑法的目的,无不体现着谦抑性原则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