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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当下大陆法系刑法因果关系的通说
来源:杨俭律师网 作者:杨俭律师 时间:2016-04-17
学习:
陈兴良: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文章要点:行为与结果是一种事实特征,而因果关系是两者之间一种性质上的联系。因此,不应将因果关系与行为、结果相并列作为构成要件。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以相当性为判断标准的,由此形成相当因果关系说。刑法理论上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主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此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在行为时所认识或所能认识的事实为标准,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凡是行为人在行为时所能认识到的有因果联系事实,不论社会上一般人是否能认识到,皆认为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可见,主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完全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为标准,确定刑法因果关系之有无。(2)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此说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应当由法官以社会一般人对行为及行为后所发生的结果能否预见为标准,作出客观的判断。凡是一般人已经预见或可能预见某种行为会引起某种结果的,就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否则,就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3)折衷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此说以行为时一般人所预见或可能预见之事实以及虽然一般人不能预见而为行为人所认识或所能认识的特别事实为基础,判断刑法因果关系之有无。也就是说,凡是一般人所能预见到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伦理上的条件关系,不论行为人是否预见,都认为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凡是为一般人不能预见,但行为人能预见的亦认为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在上述三种相当性的判断标准中,在行为人认识与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相一致的情况下,主观说与客观说并无区别。其区分在于:社会一般人所能认识而行为人所不能认识,或者社会一般人不能认识而行为人所能认识的情况下,是依一般人标准还是依行为人标准?主观论认为应依行为人标准,而客观论则认为应依一般人标准。折衷说采一般人标准,即社会一般人所能认识而行为人所不能认识的情形,承认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存在。但在社会一般人不能认识而行为人能认识的情况下,又依行为人标准,承认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存在。一般认为,折衷说是妥当的。从而取得了通说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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