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成功案例
法律实务
刑事辩护
民商法律
知识产权
理论研究
法律法规
学习笔记
联系方式
律师简介
杨俭 律师
执业证号码:13310200910221999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民商事诉讼代理:经济合同、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
非诉讼法律事务
联系方式
更多>>
手机: 166-0586-1180
传真: 0576-83325174
E-mail:yjlawyer@126.com
律所: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南山路105号6楼
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研究
>
童德华: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的基本问题
来源:网络 作者:童德华 时间:2019-04-30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保存于此,仅为方便学习研究。请勿再次转载,更勿用于商业用途!
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的基本问题
童德华
摘 要:期待可能性是刑法中规范责任论的核心内容,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获得了普遍认同,我国刑法也有必要移植该理论。在判断标准上,应采取类型人标准,而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应当作为刑事责任的阻却事由。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 类型人 刑事责任
期待可能性是指依据行为之际的现实情形,能够期待行为人不实施犯罪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反之,则为期待不可能性。[1]期待可能性论在大陆法系现代刑事责任论,即规范责任论中,是一个核心性的概念。在我国,有无移植该理论的必要,如若引进,如何解决其标准和理论地位问题?本文围绕这些基本问题,加以探习。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移植问题
期待可能性概念能够实现对犯罪人的责任的个别化评价,使责任判断一改过去流于形式主义的缺憾,并产生机能性效果。考察该理论的历史形成过程以及它的理论价值,结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实际情形以及刑事司法的发展需要,我认为期待可能性论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应当是一个急切需要引进的理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肇始于德国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对“癖马案”的判决:①要确定基于违反义务的过失责任,不仅要依据行为人当时可能并且已经认识到“驾驭有癖害之马可能伤害行人”,还要求被告人处于当时的境遇有拒绝驾车之可能。受上述判决提示,M.E.迈耶在1901年的论文《有责行为与其种类》中提出,违反义务的意思活动,仅仅是责任的分类标准。1907年,弗兰克在《责任概念的构成》中提出非难可能性概念,认为对违法态度的非难,除了要具有故意或过失之外,还必须要求行为人具备责任能力,并且行为之际的周围情形处于正常状态。但是他认为该理论仅限制适用于过失。戈登修米特在1913年的论文《作为责任问题的紧急避险》和1930年的论文《规范的责任概念》中,提出责任阻却事由说,认为责任阻却事由应求之于“‘主观上,优越且正当之动机’之主观评价;易词以言,即本对于人性弱点之考虑结果始发生责任阻却事由。”[2]弗洛登塔尔是继弗兰克和戈登修米特之后,极力倡导期待可能性论的学者。他痛感当时存在于“法律与国民之间的隔阂”,1922年发表《责任与非难》一文,认为义务必须以行为人的能力为前提,不可能的事绝无义务可言,即法律在行为人没有遵守法定标准的可能之际,不能认为他有责任而加以非难。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是责任非难不可或缺的要件,他称其为“伦理的责任要素”,并且不拘泥于弗兰克承认的过失范畴,主张期待可能性是故意和过失的共通的伦理的责任要素,且可认为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E.修米特被公认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集大成者。他提出,命令规范发生作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行为人具备责任能力;(2)就行为时的全体情形看,在我们的经验上认为,行为人的意识领域出现义务规范(命令规范的内容)、或该义务观念对行为人的动机过程发生作用都是可能的。E.修米特成功地确立了以期待可能性为核心概念的规范责任论。[3]
自E.修米特奠定了期待可能性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之后不久,期待可能性理论不仅在德国刑法学界获得了通说的地位,经常为司法判例所采用,而且在立法中也屡屡得以运用。尽管期待可能性理论当时在德国刑法学界和判例中获得了主导性地位,但是在20世纪30年代,由于期待可能性观念被认为具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色彩,而屡屡受到一些学者的批判。尤其是当德国的思想、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社会生活受到纳粹势力的全面影响之后,针对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批判比过去更显激烈。1933年,纳粹刑法学者达姆和肖夫斯坦发表了《自由主义刑法还是权威主义刑法》一文,认为“将对法律服从的期待可能性拔高到一般的超法规处罚条件”,其结果是“刑法禁止的无限相对化和软骨化”。[4]
二战以后,以期待可能性为中心的规范责任论的地位没有被推翻,在刑法立法中,仍然存在关于期待可能性的规定,如德国旧刑法第52条第1项规定:“行为者,由于不可能抗拒之暴力,或由于无其他方法可以避免,且与对于自己本身或亲属之身体、生命之现在的危险相结合之威胁,而被强制实行该行为时,不构成犯罪。”1973年刑法第35条第1项前段规定:“为避免自己或自己之近亲或其他密切关系者之生命、身体或自由所遭遇他法不可避免之危险,所为之违法行为,不构成责任。行为人依其情况,如有自行招致危难,或具有特别法律关系等情形,可期待其经历危难者,本项规定不适用之。”[5]但是在当前理论和实践中,对以期待可能性为超法规的免责事由的观点,一般采取否定的态度。
在日本,1928年,木村龟二教授发表了《关于刑事责任的规范主义的批判》的论文,率先将德国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学说介绍到日本,之后,该理论获得了普遍认同。如泷川幸辰教授主张责任包括三要素:(1)责任能力;(2)责任条件;(4)基于义务意识支配行为的可能性。佐伯千仞教授在1947年出版了《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思想》一书,该书在1985年再次增补出版。二战后,期待可能性理论成为日本刑法学中的通说,是责任论中必不可少的内容。而随着理论观念的日渐成熟,在日本刑法实务中,也更多地表现出对该理论的关心和运用。而且日本的期待可能性研究反超德国,形成了独特的体系和内容。
在意大利,规范的责任论获得了大多数学者的支持,[6]在我国台湾,期待可能性也成为刑法中的通说。美国也有学者尝试着借鉴期待可能性研究美国刑法问题,美国学者Fletcher认为,期待可能性是指对被告的行为能力的公平期待,模范刑法典Section2. 09(1)中的“具有一般人忍受度的人在行为人的情况,可能无法抵抗”之规定,接近德国的期待可能性思想。[7]
期待可能性体现了规范化的意志自由,正确显示了行为人的内在的法性格,所以,以期待可能性概念为核心的规范责任论,已取代心理责任论,成为迄今大陆法系刑事责任论中的通说。[8]
我国古代也有这种思想,如《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觉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9]这被日本学者佐伯教授视为期待可能性的最初思想萌芽。而如亲亲相隐、子报父仇等也显现了这种思想。
今天,我们很有必要有意识地移植这一理论。在我国社会实现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不公正现象较为突出,贫富悬殊较为显著,司法环境和司法人员的素养亟待改善和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下,强化法律手段,树立法治威信,既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但是,如果不能解决社会中的不公正问题,就难以通过刑法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协调,也不能体现刑法中所固有的维护社会公正的本质。为了缓和这种不公正现状中潜在的危机,在刑事司法中,一方面要加强对于那些以权谋私、胡作非为等强霸势力者的惩治;另一方面,对于处在弱势地位的人,司法机关不仅有必要表达出一定的同情与关怀,还有必要以一种理性的眼光,审视行为人的处境,考虑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及其大小。
但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往往只强调对行为主体的主观性要素中的责任能力和罪过(故意、过失)进行抽象判断。其中,责任能力是法律所拟制的关于责任主体范围的界限,它基本上不能反映成年人在精神正常的状态下实施行为的决意能力;而故意与过失不过是判断行为与行为者的心理之间有没有必然的联系,它们通常只起到了责任分类的效果。我国现在通行的还是典型的心理责任论,它不可能对行为人在行为时的具体情形加以必要的注意,不能真正评价行为人的责任。比如在有些事例中,国外有的作为紧急避险解决,但是在我国刑法中,禁止以第三人的生命或健康为紧急避险的对象,所以,行为人吃同伴构成杀人罪。但是,在当时的情形,一般的人是不会坐以待毙的,那么吃人的结果自然就无法避免了。“法律不强人所难”,既然如此,刑法上就要给行为开脱罪责的“非常出口”。由此看来,我们需要移植以期待可能性为核心的规范责任理论。
二、期待可能性的标准问题
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有一个标准问题。关于期待可能性的标准,有如下一些看法:
1.立足于客观情形的标准及其观点:(1)客观标准说,该说是由我国学者张智辉提出的,主张以行为发生时的客观情形作为标准。(2)类型的行为事件标准说,该说为日本学者泷川幸辰、内藤谦等所倡导,认为应当以一定事件的类型,作为决定有无期待可能性及其程度的标准。泷川幸辰认为,决定期待可能性标准的,“不是行为人,而是促成行为人通常的动机过程的类型性事件。将此归结为弗兰克最初主张的附随情形,即导致行为人不得不实施行为的类型性情形是期待可能性的标准。”[10]但是,将客观情形作为期待可能性的标准并不妥当,偏离了问题的方向。客观情形及其类型化不仅不能作为期待可能性的标准,而且不能全面说明期待可能性的有无及其程度。
上一篇:
杨兴培:期待可能性的刑法实践批评
下一篇:
论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
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成功案例
法律实务
律师文集
刑事辩护
民商法律
知识产权
理论研究
法律法规
学习笔记
律师相册
联系方式
律所: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南山路105号A幢6楼。 联系电话:166-0586-1180
浙ICP备16005637号-1
Copyright © 2016 浙江省
三门县律师
-杨俭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及资源来源于网络,其版权归属原网站及作者,本网站转载目的在于学习和研究,并且在转载时已尽量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如果不慎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管理员予以修改或删除。